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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 01- 15 17: 23浏览次数: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1.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2.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文件规定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

3.创业项目资助。在开发区新创办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大众创业企业),经评审,给予2-10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主办和开发区管委会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开发区落地转化的,可免评审直接申请2-20万元项目资助。大众创业企业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享受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实际房租费用超出部分,可按人均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再申请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创业园免费为入园企业提供场地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由创业园主办方享受,经营实体不再享受。

4.创业融资资助。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人群类别给予50%-100%的贴息比例,补贴期限不超过4年,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符合开发区贷款风险池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信贷资金。

5.个人租房补贴。对获得开发区创业项目资助的创业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可申请最高1200元/月·人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获得2-20万资助的项目,补贴标准为500元/月;获得20-50万项目资助的企业,补贴标准为800元/月;获得50-100万项目资助的企业,补贴标准为1200元/月。享受资助人员须杭州市范围内的无房户,租房地点限杭州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可享受补贴人员不超过3人。

6.坚持扶优扶强。经审核,开发区大众创业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带动就业10~30人的,增加1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和半年贷款利息补贴期。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增加2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和2年贷款利息补贴期。对获得500万及以上风险投资的,增加2年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期。每个企业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周期最大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本政策第3条意见执行。每个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周期最大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本政策第4条意见政策。对年税收1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别好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

7.创业带动就业。对新创办的大众创业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开发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可享受一次性用工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社保补贴。一次性用工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补贴期限为3年。社保补贴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之和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二、加强创业平台建设

8.打造创业就业平台。支持区内高校、民营企业、投资机构、街道社区盘活现有资产,聚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以及高端服务业等重点产业,推动各类创业就业平台发展,打造“一园一品”、“一校一业”。对符合市人社局《市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杭人社发〔2016〕26号)要求的新建大众创业园区,根据园区规模、企业总量等情况,给予5-20万元的建园补贴,补贴分期拨付。设立星级大众创业园评选奖励制度,根据园区投资额度、投资强度、人才总量质量、科技含量等情况,给予10-50万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创业平台称号的,按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9.加强创业教育。设立1000万元的开发区创业教育培训基金,主要用于培训基地建设、创业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创业载体活动建设等。支持企业、高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创建创业教育培训基地,经认定,给予开发区创业教育培训基地20万元奖励。加强创业教育导师队伍建设,对开发区聘请的创业导师并按规定执行教学计划的,给予每年1-3万元的工作津贴。开展创业精品教育课程评选,对列入开发区创业教育课程精品库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强企业实训见习基地建设。经开发区认定的实训见习基地,除享受上级相关政策外,每录用1名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再给予企业3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提高素质促进就业

11.引进高技能人才。对区内企业当年引进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同工种全国、省技术能手、浙江金蓝领称号者、杭州市首席技师、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前5名等(含等同),按照人才规格等次,给予2-100万元的引才奖励,并落实户口迁入、子女入学等政策。

12.支持职业技能提升。鼓励和扶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对每年培养在职员工且取得高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达1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培训补贴。企业在职技能人才在开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退休待遇政策,对在开发区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性专项津贴外,可申请享受职级补贴,技师200元/月·人,高级技师300元/月·人。

13.培育下沙工匠。组织开展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金牌工人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发区给予5~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评为开发区首席技师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开发区金牌工人的,给予500元/月工作津贴,补贴期限2年。经开发区认定的开发区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分别给予100~800元的培训奖励。

四、强化创业就业服务

14.贯彻落实省市创业就业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

15.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就业。区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开发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16.打造人力资源产业园。凡符合条件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3年内最高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同时,根据其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给予前两年财政贡献额度100%奖励,后两年50%奖励,当年奖励额度与当年财政贡献挂钩。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星级评定活动,鼓励人力资源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引进培育专业的财务、税务、法务、商务、人事代理及行政等中介服务机构,对大众创业企业提供全过程、低成本的专业服务。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或行业发起成立开发区技师协会,通过协会承担技能人才培养、鉴定、竞赛、技术交流和服务等职能。对承办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就业指导大赛等创业就业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18.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强化资金保障,设立创业就业专项基金,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就业创业指数、失业预警工作体系,加强研究分析和应急管理。深化“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规范提升人事代理、人才评荐、创业教育、职业指导等,全面推进智慧创业就业工程。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创业观、就业观,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工作氛围。

五、附则

19.本意见中大众创业企业是指由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生等以本人名义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创业主体为个人的,须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创业主体为团队的,团队成员70%(含)以上须为大学毕业,团队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含),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须占团队出资总额的50%(含)以上。

20.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助且须开发区配套资助的或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经费从创业就业专项资金和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21.2017年1月1日以前在开发区注册成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就业实施办法(试行)》(杭经开管发〔2008〕528号)相关条款执行

22.本意见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3.本意见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输入(培训)基地奖励和补助实施意见(试行)》(杭经开委〔2010〕15号)废止执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